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仲裁申请人:金华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经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xx园xx栋。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xx园xx栋。
申请人诉称: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金华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深圳市A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A")、张某共同签定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A愿意将其所拥有的信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95万元人民币股权以人民币3081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申请人方;申请人同意在2015年10月31日前将转让价款3081万元支付给A;A同意如信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改制完成后两年内不能上市,申请人有权要求转让方回购所有转让的信太科技(集团)公司195万元人民币股权,且需按申请人支付的全部金额每年支付8%的资金占用利息;被申请人张某先生为信太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愿意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A方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信太集团正在进行以上市为目的股改。
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申请人已支付3081万元转让价款,且办理了股权受让变更手续,信太集团则在2015年底前就已完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信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完成两年后,却至今未能在证券市场上市,已触发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因而,A应当依约同意履行回购该股权并承担支付3081万元回购款本金及每年8%的资金占用利息之义务,担保人张某应当为前述回购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申请: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A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3081万元以及每年8%的资金占用利息7651008.35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息至申请仲裁日,此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支付全部回购款之日止)。二、裁决被申请人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在审理该案件中,申请人金华xx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撤诉。2019年5月21日,深圳市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二、鉴于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为人民币47, 746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01,347元,冲抵上述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253,601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给申请人。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委审理期间达成和解,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撤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仲裁委可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324档案编写】